新華社北京9月13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全文如下:
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部署,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降低國有企業杠桿率,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增強經濟發展韌性,提高經濟發展質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目標。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重要舉措。要通過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機制,強化監督管理,促使高負債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盡快回歸合理水平,推動國有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個百分點左右,之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基本保持在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平均水平。
——堅持全面覆蓋與分類管理相結合。所有行業、所有類型國有企業均納入資產負債約束管理體制。同時,根據不同行業資產負債特征,分行業設置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指標標準。突出監管重點,對超出約束指標標準的國有企業,結合企業所處發展階段,在綜合評價企業各類財務指標和業務發展前景基礎上,根據風險大小采取適當管控措施。嚴格控制產能過剩行業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適度靈活掌握有利于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創業等領域的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
——堅持提質增效與政策支持相結合。各有關方面要積極主動作為,根據總體目標要求進一步明確高負債國有企業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標、步驟、方式,并限期完成。國有企業要堅持提質增效、苦練內功,通過擴大經營積累增強企業資本實力,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前提下,不斷降低資產負債率。同時,要為高負債國有企業降低資產負債率創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環境,完善資本補充機制,擴大股權融資,支持盤活存量資產,穩妥有序開展債務重組和市場化債轉股。
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以資產負債率為基礎約束指標,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國有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并動態調整。原則上以本行業上年度規模以上全部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為基準線,基準線加5個百分點為本年度資產負債率預警線,基準線加10個百分點為本年度資產負債率重點監管線。國有企業集團合并報表資產負債率預警線和重點監管線,可由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主業構成、發展水平以及分類監管要求確定。郵政、鐵路等特殊行業或無法取得統計數據行業的企業資產負債率預警線和重點監管線,由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導向、行業情況并參考國際經驗確定。
三、完善國有企業資產負債自我約束機制
(一)加強資產負債約束日常管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層要忠實勤勉履職,審慎開展債務融資、投資、支出、對外擔保等業務活動,防止有息負債和或有債務過度累積,確保資產負債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在年度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議案中,要就資產負債狀況及未來資產負債計劃進行專項說明,并按照規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在企業可能或已實質陷入財務困境時,要及時主動向相關債權人通報有關情況,依法依規與相關債權人協商,分類穩妥處置相關債務。
(二)增強內源性資本積累能力。國有企業要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著力提升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明確并聚焦主業瘦身健體,通過創新驅動提高生產率,增強企業盈利能力,提高企業資產和資本回報率,為企業發展提供持續的內源性資本。
(三)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資產負債監測與預警體系。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立以資產負債率為核心,以企業成長性、效益、償債能力等方面指標為輔助的企業資產負債監測與預警體系。對資產負債率超過預警線和重點監管線的國有企業,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綜合分析企業所在行業特點、發展階段、有息負債和經營性負債等債務類型結構、短期負債和中長期負債等債務期限結構,以及息稅前利潤、利息保障倍數、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等指標,科學評估其債務風險狀況,并根據風險大小程度分別列出重點關注和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對其債務風險情況持續監測。
(四)健全資產負債約束的考核引導。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過程監督檢查,將降杠桿減負債成效作為企業考核和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列入重點關注和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要將企業資產負債率納入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范圍,充分發揮考核引導作用,督促企業貫徹落實資產負債管控要求。
(五)強化企業財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加強企業財務真實性和透明度審核監督。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財務真實性負全責,要確保企業不虛報資產隱匿債務,財務信息真實可靠。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要嚴格按照會計準則規范出具審計報告,客觀準確反映企業資產負債狀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企業財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將違法違規企業、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納入失信人名單,并依法依規嚴格追究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一)厘清政府債務與企業債務邊界。堅決遏制地方政府以企業債務的形式增加隱性債務。嚴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違法違規或變相通過國有企業舉借債務,嚴禁國有企業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違法違規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多渠道盤活各類資金和資產,積極穩妥化解以企業債務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隱性債務,保障國有企業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參與國家或地方發展戰略、承擔公共服務等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制。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要嚴格落實減輕企業負擔的各項政策,一般情況下,不得強制要求國有企業承擔應由政府或社會組織承擔的公益性支出責任。國有企業自愿承擔的,應嚴格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加快推進“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減輕國有企業辦社會負擔,協助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
(三)完善國有企業多渠道資本補充機制。以增加經營效益為前提,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留存利潤補充資本機制。與完善國有經濟戰略布局相結合,實現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動態管理,將從產能過剩行業退出的國有資本用于急需發展行業和領域國有企業的資本補充。充分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作用,在逐步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后,更多作為資本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充分運用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吸收社會資金轉化為資本。積極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國有企業通過出讓股份、增資擴股、合資合作等方式引入民營資本。鼓勵國有企業充分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股權融資,引導國有企業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方式籌集股權性資金,擴大股權融資規模。支持國有企業通過股債結合、投貸聯動等方式開展融資,有效控制債務風險。鼓勵國有企業通過主動改造改制創造條件實施市場化債轉股。
(五)依法依規實施國有企業破產。充分發揮企業破產在解決債務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權利、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國有企業依法對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子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對符合破產條件但仍有發展前景的子企業,支持債權人和國有企業按照法院破產重整程序或自主協商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對嚴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依法實施破產重整或清算,堅決防止“大而不能倒”,堅決防止風險累積形成系統性風險。同時,要做好與企業破產相關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一)明確各類責任主體。國有企業是落實資產負債約束的第一責任主體,要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明確企業資產負債率控制目標,深化內部改革,強化自我約束,有效防范債務風險,嚴防國有資產流失,確保企業可持續經營。相關金融機構要根據國有企業資產負債和經營情況,審慎評估企業債務融資需求,平衡股債融資比例,加強貸后管理,開展債務重組,協助企業及時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對落實本指導意見不力和經營行為不審慎導致資產負債率長期超出合理水平的國有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落實本指導意見弄虛作假的國有企業,相關部門要對其主要負責人及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從嚴從重處罰。
(二)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實施工作的組織協調。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確定的降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目標和約束標準,分解落實、細化要求、加強指導、嚴格考核,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聯席會議辦公室。各級審計部門要依法獨立開展審計監督,促進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落實到位。相關金融管理部門要按照本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規則,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時,應報告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情況和資產負債率控制情況。聯席會議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檢查督導和監督問責,確保國有企業降低資產負債率取得實效。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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